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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9月实施城管新条例 城中村试点招安摊贩
添加时间:2009/8/28 15:34:01 浏览次数:1594 来源:本站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 实习生/黄世祥 通讯员/穗仁宣)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实施后,城管对“走鬼”的管理方式将出现重大突破。据广州市城管局局长李廷贵透露,天河、番禺、萝岗、南沙等区的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将试点,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允许流动商贩设摊摆卖,就地规范并引导其入场入室经营。据悉,相关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试点成功后将在全市231条城中村中推广。

区分乱摆卖与民生就业

  可卖自产农副产品,严管烧烤摊

  多年来,对“走鬼”一味的“禁”和“堵”,并没有真正管住乱摆卖;相反,在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事件却屡屡升级。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介绍,此次《条例》在立法调研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以及网民等认为,城市管理应当疏堵结合,对流动商贩一味的“堵”,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可能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笔者昨日获悉,新《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针对这一“方向性”的规定,李廷贵透露,《条例》施行后,城管对乱摆卖的管理已有新的思路,即延续萝岗、花都模式,在天河、番禺、南沙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开设流动商贩试点,允许“走鬼”在划定时间和划定路段,在不影响交通出行、市容市貌以及市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条件下,设摊摆卖。据悉,黄埔、白云区的试点也正在选址中。

  对于“就地规范,入场入室经营”的新思路,李廷贵解释说,首先是建议由市、区政府指定区域或路段,允许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下岗工人、零就业家庭以及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等确实有困难的人员摆卖,以明确区分乱摆卖的违法问题与民生就业问题。但对一些重点违法行为则绝不放松监管,李廷贵表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重点时间段、重点违法行为(如烧烤)等,将继续严加管理。

  李廷贵还透露,对城中村流动商贩规范管理的工作已经展开,目前在试点的同时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待总结完善后,这种管理模式将向全市231条城中村推广。

  明确正职与聘用人员职责

  协管员无权处罚小贩

  广州现有的城管队伍中,正规队员3196人,而聘用的协管员则有5321人。据市民反映,一些协管员的素质修养实在是不敢恭维。在去年12月11日的《羊城论坛》上,市民王老伯反映亲眼看见协管员追赶街边擦鞋小妹,“个个像刘翔一样跑过来,抓起人家的塑料凳就摔烂在地上。”

  据了解,目前城管不文明执法的行为多是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的人员所为。笔者搜索不文明执法的相关报道发现,虽然事隔3年多,海印电器城附近两名协管殴打擦鞋妹的网帖至今仍时常被提起。

  李力表示,新颁布的《条例》,将明确禁止城管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这就意味着除了正职的3196名城管,其余协管员只能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报告问题,但决不能查扣流动商贩的物品,或者实施其他形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于城管机关不制止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情节严重,或者安排聘用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市民如何从着装上区分正规队员和协管人员?李廷贵解释称,正规队员的制服为天蓝色,而协管员的服装为灰绿色;此外,服装上的标志也有所区别。李廷贵表示,招协管员也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需经过专门的法律法规培训,考核过关后,才能持证上岗。

  规范查扣条件及程序

  劝告无效才能查扣,30天未处理须通知领回

  城管执法过程中,是否应当赋予城管扣押流动商贩物品的权力,以及如何规范这一行为,也成为《条例》制定中的热点问题。

  根据新《条例》,只有当“走鬼”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城管机关才能实施扣押。一是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且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的公共场所属于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会展中心、商业步行街、党政机关周边等重要区域;二是经城管机关劝告改正,流动商贩仍拒不改正的,城管就可以对其商品实施扣押。

  “城管要当场交付扣押物品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当事人拒绝在清单上签名或者不在现场的,城管机关应对清单予以见证、公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李力表示,《条例》对查封、扣押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被查扣物品的去向问题,一直为市民所诟病。新《条例》实施后,扣留物品不仅要开列清单,处罚完成后,城管还要主动通知小贩来领回物品。《条例》规定,查封、扣押一般不得超过30日,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查封、扣押措施自动解除。一旦解除,城管要在3天内通知小贩来领回物品。

  如何防止城管队员野蛮执法?《条例》也给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上了“紧箍咒”:不得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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