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 文书格式 专业论文 业界动态  
租赁合同
 返回
 业务范围
 房地产法律常识
 成功案例
 联系我们
 在线委托
联系方式
 
电话:13924108208  (此号码可加微信)
Q Q : 8155053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6号凯
      华国际中心7-9楼(地下有停车场)
交通指引:
地铁:五号线猎德站A出口或APM线大剧院
      门B出口;
公交:冼村路南或花城大道总站
首页:业务范围 -> 租赁合同 :: 房地产法律常识
十种房屋租不得
添加时间:2007/8/28 10:21:18 浏览次数:955 来源:尹成宗律师网
 

十种房屋租不得

 

    每一所出租的房屋都有各自的背景和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符合出租条件,并不是所有的产权人都能出租自己的房屋,无论是出租人或是承租人都会因为所出租或承租的法律关系不清楚而陷入困境。在此,我们提醒您,以下10种房屋租不得:

    1、未经综合验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留有安全隐患。

    2、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法律关系,从而就没有租赁房屋的法律基础。房屋产权证是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的第一条件。

    3、没有房屋证件的房屋也不能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的关系第一要件,但它不是唯一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证件及其它有关房地产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4、未经原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承租房屋再转租出去。 如果未获得原租人的同意,承租人私下将房屋转租出去,会引起法律纠纷,原承租人会因侵权而被原出租方起诉,并还可能会被罚款。

    5、违法建筑不能租。 有的单位或个人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私自建起房屋并出租,对于这类房屋,不但规划部门要对其罚款,强令其限期拆除,而且房管部门因其无产权证和租赁证而进行处罚。

    6、产权属于共有的房屋,在共有的人未一致同意出租的情况下不能出租。即使是大多数共有的人同意也不能出租,因为,这就会对不同意出租的共有的人造成侵权。

    7、已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不得出租。已经设抵押之屋的所有权的行使实际在法规上已经受到限制。抵押人在出租已经设置抵押的房屋之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也是一个法律程序。否则出租行为无效。

    8、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子不能租。

    9、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不能租。

    10、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依法查封的, 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能租。

 

 

 

返回】【打印该页
 
> 友情链接 Link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执业机构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文书格式 | 专业论文 | 业界动态
咨询电话:13924108208 粤ICP备16122317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6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地下有停车场) 邮编:51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