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执业机构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经典案例 法律法规 文书格式 专业论文 业界动态  
房屋拆迁
 返回
 业务范围
 刑事法律常识
 联系我们
 在线委托
联系方式
 
电话:13924108208  (此号码可加微信)
Q Q : 81550531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6号凯
      华国际中心7-9楼(地下有停车场)
交通指引:
地铁:五号线猎德站A出口或APM线大剧院
      门B出口;
公交:冼村路南或花城大道总站
首页:业务范围 -> 房屋拆迁 :: 刑事法律常识
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流程及利弊
添加时间:2007/8/27 15:15:01 浏览次数:1926 来源:尹成宗律师网
 
 

破产重整

一、定义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二、适用条件

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重整的适用要求为:

(一)法律要求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1.所处的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技术、资源、资质)。

2.所处的行业具有可预期的乐观前景(技术换代、宏观政策)。

3.具备成熟完备的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

4.拥有一定的研发力量(人员、设备),可产生技术优势。

5.具有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地方政策、地域交通、周边产业、稳定而专有的销售渠道)。

6.得到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三、工作流程

四、利弊分析

2006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我国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通常都是以年来计算,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制权更是被削弱,承担的风险更大。

五、风险控制

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的着眼点主要是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中更应当注意风险控制,主要为:

(一)原则上我行不主动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重整;如我行主动申请重整的,应符合重整方案优于破产清算方案的原则。

(二)进入重整(含和解)程序后,我行需及时申报债权,积极参与相关方案的制定。

(三)商讨重整(含和解)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破产管理人等充分沟通,详细了解相关计划的各方面,争取最大化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我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五)和解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

破产清算

一、定义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我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破产申请书。

.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四、利弊分析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五、风险控制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二)与破产重整不同,我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随时主张,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三)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配合破产管理人做好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及分配工作。破产财产的定价、变现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破产法对破产财产定价及变现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之一即是确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在实际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及其出资人容易达成默契,通过将破产财产低价转让给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扩大职工债权金额的方式变相侵占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故银行债权人应充分利用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详细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细节,防止债权受损。

(四)破产财产分配后,应及时领取,最迟不超过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五)如破产财产分配时,我行与债务人有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应积极督促结案,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受领分配。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针对未受清偿的债权,我行对破产人债权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享有追索权。银行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返回】【打印该页
 
> 友情链接 Link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执业机构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在线咨询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文书格式 | 专业论文 | 业界动态
咨询电话:13924108208 粤ICP备16122317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6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地下有停车场) 邮编:51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