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是道德问题还是犯罪?
王某的丈夫名叫吴跃雄。两人于1993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1999年7月,王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吴离婚。同年10月9日,法院判决王、吴离婚。吴在法定时间内,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2000年6月11日晚21时许,吴来到王的住处。王跑进屋内将门关上,并且上了门闩。吴多次叫门未果,便一脚将门踢开,闯进屋内,要求与王复婚,两人发生争执。吴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强行与王发生了性关系。自感"受委屈"的王次日跳河****未遂,即到派出所报了案。请问,这种"婚内****"是道德问题还是犯罪?
答:"婚内****"。近年来,一直是法学和社会学研究者讨论激烈的一个问题。据悉对吴、王一案。当地政法机关也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罪。理由是:丈夫能够成为****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夫妻是自愿结婚的,性关系义务是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罪。因此,****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只是在处罚上应与其他****区别对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罪的主体。本案中,虽然王与吴的婚姻关系已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公告送达,一审判决离婚后,在法定期限内吴不服上诉,案发时吴与王依然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两种意见激烈交锋后,最终,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县检察院以涉嫌****罪对吴跃雄批捕,并于近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