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文章类别:婚姻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07/8/27 17:20:23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文章类别:婚姻法律常识 发布时间:2007/8/27 17:20:23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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